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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未全部支付赔偿款构成违约

时间:2020-05-18 01:02 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2019年度40个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颇具代表性。

2016年3月,道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具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2017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道一公司签订《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约定道一公司赔偿229.03万元。8月,道一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定支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道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合同书合法有效,判决道一公司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评估费用。

本案系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既可经由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

本案判决道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构成违约,应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违约责任,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又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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