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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污水处理厂将需要提高运营质量

时间:2018-07-28 00:28 来源: 作者: 点击:

  20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如何在“十一五”污染减排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促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开展?笔者认为,县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在“十一五”污染减排中发挥了很大的减排效益。当前,急需提高县级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质量。笔者在此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

  作为淮河流域的治理重点,在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目前安徽省各县区都建设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在“十一五”期间相继投入运营。为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各县环保局加大监管力度,并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通过日常监察工作发现,大部分县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是地方建设部门或者城管部门。这些单位虽然是行政管理部门,但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不仅不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而且其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没有上岗证,大多数情况下,通常是在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由设备安装单位对其运营人员代为培训。虽然有的污水处理厂采取了BOT方式委托运营,但第三方运营单位有的也不具备运营资质。

  这些情况给县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带来了很多问题,不仅影响了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管理,而且影响了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不规范。没有按污水处理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管理。二是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很多维修工不懂设备运行原理,不能判定设备运行状况而对其进行定期保养,有时会造成设备毁坏、突然停运等现象。三是运行台账不健全。有的操作人员未按减排要求做好日常台账记录,有时靠临时整理,导致数据不真实、逻辑关系错误,给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四是环保部门的监察意见无法落实到位。因为这些县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是地方建设部门或者城管部门,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后,提出的监察意见或行政处罚通常无法落实到位。

  对此,笔者建议:在污染减排核查中,有关部门要把县级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是否具备运营条件,是否有运营资质作为减排核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运营单位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不断提高其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出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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